放弃遗产继承一般不需要公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放弃继承的生效的条件为,法定期限(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该意思表示以书面形式体现、意思表示已经到达其他继承人等,并不包括公证。
一、放弃继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时间要件
继承权的放弃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放弃。
(二)继承权放弃的主体
继承权的放弃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本人亲自实施,不得代理。但是也存在特殊情况,比如继承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时候,就需要代理的存在。
(三)放弃继承不得附加条件
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均明文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不得附加条件。
(四)继承权不得部分放弃
继承权能否部分放弃涉及到继承权的放弃的标的为何这一核心问题。由于继承权放弃的标的为继承权而不是所继承的遗产,而继承权作为一项抽象的权利不得分割,因此,继承权不得部分放弃。
(五)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方式
对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的表达方式,尽管各国对此规定不一,但是概括起来,继承权的放弃可以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
(六)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可否反悔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是否可以撤销其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对此可以从继承权放弃的意思表示是否有瑕疵进行分析。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的拒绝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属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放弃继承的继承人有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须经他人同意。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该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没有作出意思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享有请求分割遗产的权利;同时,对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也不负清偿责任,并且放弃行为的效力溯及到继承开始时。在遗产处理前或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行为反悔的,由人民法院依其提出的理由决定是否予以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法院不予承认。
二、遗嘱公证的办理条件
遗嘱公证的办理条件如下:
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维意识能力或语言表达能力,能够清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不存在遗嘱人受胁迫、欺骗的情况,遗嘱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3、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遗嘱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能与之相抵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4、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合法财产。
遗嘱人的财产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份额的个人财产,处分超出个人份额的遗嘱内容部分,该部分内容无效。
5、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三、已签放弃继承能不能反悔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既然继承人已经通过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了,其他人也基于此产生了一个信赖基础,放弃继承的继承人未经过其他继承人同意,是不能反悔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