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是民法中最为重要的财产权,妨害物权主要可以体现为四种形式,包括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无权处分他人财产、损害他人财产、妨害他人物权的行使。更多的与“妨害物权的方式”相关的知识,请继续阅读由为您整理的以下内容。
1、非法侵占他人财产,将他人合法所有或者占有的财产非 法占有,或者据为己有,改变了财产的占有状态,使权利人丧失了 权利或者占有。
2、无权处分他人财产。
3、损坏他人财产。侵权行为破坏了财产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使得财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人拥有的财产价值明显减少。加害人因故意或过失致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毁损 指原物在物理形态上仍然存在,只是自身内在价值有所减损。灭失是指原物因遭受他人非法侵害而不复存在,或者修补恢复原物
4、妨害物权的行使,指行为人妨害物权人依法行使所有权、他物权或者占有权。如非法查封他人的财产。
5、造成财产危险,行为人实施行为给他人动产或不动产造 成损害的危险。
六是采用其他行为方式侵害物权产生了损害后果,也构成侵害物权。
二、物权的特征是什么
第一,物权的主体具有对世性;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而其义务主体则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
第二,物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物权以物为其客体,而且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确定性,须为现存、独立和特定之物。
第三,物权的内容以支配权为核心。物权是法律赋予人对物的直接支配之权利。物权人完全可以根据权利人自己的意思而自由享受物上之利益,不需要借助他人意思或行为之介入。
三、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
这种优先效力,是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一般说来,两个在性质上不能共存的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物上,故而后发生的物权根本不能成立。例如在某人享有所有权的物上,不得再同时成立其他人的所有权。如果物权在性质上可以并存,则后发生的物权仅于不妨碍先发生的物权的范围内得以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先发生的物权优先于后发生的物权。例如在同一物上设立数个抵押权,先发生的抵押权优于后发生的抵押权。再如抵押权设立后再设立地上权时,地上权因抵押权的实行而消灭;但于地上权设立后再设立抵押权时,抵押权的实行不能使地上权消灭。物权相互之间以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其效力的强弱,本质上是对现存的、既得的物之支配权的保护。因为任何人都必须尊重物权人对于其物的支配范围,不得干涉物权的行使。这也包括在同一标的物上,后成立的物权只有在不侵入、不干涉先成立的物权的支配范围的条件下才能得以成立;否则,成立时间在后的物权根本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