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护照法》第十九条 持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护照或者冒用他人护照出入国(边)境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出入境管理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非法护照由公安机关收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的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或者冒用他人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除予以没收证件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