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利率,是指用房产在银行办理贷款时,该贷款按照银行规定的利率所产生的利息。该利率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各个商业银行执行的时候可以在一定的区间内自行浮动。商业银行对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7倍。
一、存款基准利率有哪些特征
1、市场化
中国人民银行6月7日决定,自2012年6月8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
自同日起,央行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8倍。
2、基础性
基准利率在利率体系、金融产品价格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它与其他金融市场的利率或金融资产的价格具有较强的关联性;
2021年2月4日,人民银行召开加强存款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研究部署加强存款管理工作。会议强调,存款利率定价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存款市场竞争秩序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存款基准利率作为整个利率体系的“压舱石”,要长期保留。
3、传递性
基准利率所反映的市场信号,或者中央银行通过基准利率所发出的调控信号,能有效地传递到其他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价格上。
基准利率在西方国家传统上是中央银行的再贴现利率,不过也不尽然,英国的基准利率就是伦敦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著名的基准利率有伦敦同业拆放利率(LIBOR)和美国联邦基准利率。
二、房地产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所发生利息费用的处理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金融机构进行贷款所发生的利息费用,是有金融机构开具利息发票的,这种情况下所发生的贷款利息,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处理。
1、有金融机构开具利息票据的贷款利息,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时的处理。
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这里的“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八条关于扣除项目金额中的利息支出如何计算问题规定如下:
(1)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2)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题目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基于以上政策规定,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费用,允许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据实扣除,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贷款利率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这里的“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二是该贷款利息不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不是银行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加罚的利息。
2、有金融机构开具利息票据的贷款利息,但不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时的处理
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基于此规定,有金融机构开具利息票据的贷款利息,但不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时,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该贷款利息不能据实扣除,只能与管理费用和营业费用一起作为开发费用,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浮动幅度内、以法定利率为基础自行确定的利率为浮动利率。金融机构确定浮动利率后,要报辖区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基准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