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案子在检察院期间辩护人可以阅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法律依据:_x000D_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三条_x000D_
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_x000D_
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便利,并保证必要的时间。_x000D_
值班律师查阅案卷材料的,适用前两款规定。_x000D_
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