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称为被扶养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法院所在地一年的城镇公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住的公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标准进行计算的。被扶养人是没有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没有劳动能力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八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