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按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或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规定的四种特定情节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四种特定情节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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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_x000D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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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_x000D_
《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_x000D_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_x000D_
《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_x000D_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_x000D_
(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_x000D_
(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_x000D_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_x000D_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_x000D_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_x000D_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_x000D_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