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代表监事;
2、召开监事会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专职监事会负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2)能够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于职守,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
(3)具有企业经营管理、财务、审计、金融、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3、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选举的监事进行股东大会决议;
4、召开新一届监事会,选举监事会负责人。监事会负责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职工行董事,是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依照法律程序进入董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决策的职工代表。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在中国的环境下,职工进入董事会的权力在股东和经营者眼中往往不被重视,因此即使职工进入了董事会,他们所占的比例是非常低的,由于人数少,人微言轻,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董事会中职工董事的比例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职工董事的人数一般应占公司董事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董事会成员人数较少的,其职工董事至少1人。
董事会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按公司或企业章程设立并由全体董事组成的业务执行机关。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若干,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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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条中规定的不能担任或兼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