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不可以构成连带责任。
首先,高空抛物的责任规则: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其次,根据高空抛物的责任规则,我么们可以得知,高空抛物所适用的是公平责任,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再次,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既可由法律规定,也可由当事人约定。既无“约定”又无“法律”规定的,则无需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而高空抛物中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各个可能的侵权人之间是一种补偿的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