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文书送达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涉外离婚文书怎么送达
在涉外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第一、如果涉外离婚当事人均在国内的,其文书送达方式和国内居民离婚的文书送达方式一样,即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和公告送达。第二、如果涉外离婚当事人有一方在国外的,则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知道国外一方准确地址的: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了司法协助协议的,按照协议规定的方式送达;2.法院层级将诉讼文书转到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4.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表人送达;5.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二)不知道国外一方准确地址的:涉外离婚案件,在国内起诉离婚的一方最好在起诉时明确告知法院,以免耽误诉讼时间。这种情况一般采用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送达回执属于什么文书
送达回执属于法律文书。送达回执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以证明送达法律文书的凭证。法院把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后,当事人收到后,应当在送达回执单上签名,以证明法院已经把文书送到。
诉讼文书如何送达?
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如果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可以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如果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如果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如果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可以在当事人的住所地以及住所地外的其他地方,也可以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送达日期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如果不是受送达人本人签收的,以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例如:王某和李某的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下来后,王某没有时间到法院领取,法院可以将判决书送达王某的律师,以其律师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五条。
涉外合同文书如何送达
涉外合同诉讼中,涉外合同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依受送达人居住地点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当事人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规定的方式送达;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当事人,不论其是否属于外国国籍,都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方式进行涉外合同诉讼文书的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