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网签是行政机关的强制性登记备案手续,其本身不能取代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虽然是一种有效并经公示的合同,但是在显示生活中,当事人双方为了避税、或者利于贷款等原因。往往会就同一房屋签署不同的“阴阳”合同,用于办理网签等手续,因此,虽然网签合同是有效的合同。但网签合同里边关于价款的约定不一定就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此时一般会根据后签订的合同优于签合同的原则,以后订立的合同为准,同时结合合同约定的价格与市场价之间的差距,合同登记备案等情况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网上签约制度主要目的是为规范存量房交易市场行为,提高存量房交易的透明度,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防止“一房多卖”等情况的出现。简言之,网签合同仅具有登记备案作用,在双方已前期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下,网签合同并不具有独立性。因此,即便网签合同存在瑕疵甚至无效、可撤销的事由,也不影响书面买卖合同的效力。因此,只要不是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书面合同是不受网签合同的影响的,与网签合同不一致时,应以书面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