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
1、纪律合同主体的限制,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有太多限制;
2、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3、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
4、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虽然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但交易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最终归委托人所有,行纪人购买或销售的商品或证券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此外,在纪律过程中,非纪律造成的委托物损坏和损失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因此,纪律活动中,纪律人应当为委托人的利益计算,严格遵守委托人的指示,不得从事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5、行纪合同为诺成、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