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应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
1、身份证明;
2、证明债务存在的证明;
3、债务人偿还欠款和利息的证据;
4、利息计算方法、起止时间和依据;
5、担保或抵押的证明材料和债务转让的证明材料;
6、诉前请求财产保全或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可以财产保全的财产的存放地点、数量和价值、银行存款银行和账户;
7、债务人家庭成员;
8、能够证明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实的证明材料;
9、申请人出庭作证时应提交申请。法院开庭时必须出示上述证据原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