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主体限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限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有过错方。这意味着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所在的基层组织、单位既不能作为请求损害赔偿的主体,也不得作为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即损害赔偿的主体只限于婚姻关系当事人。
2、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必须基于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情形包括: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意味着,当事人只有在符合上述情形时才能提出损害赔偿,此外的其它情形不能作为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
3、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须以离婚为前提。在当事人基于离婚的案由诉诸人民法院,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无过错方请求婚姻损害赔偿的期限是多久
无过错方请求婚姻损害赔偿的期限依据实际情况来看。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同时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时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