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对于出租车的法律规定比较特殊也很专业。不能单纯理解为误工费,太笼统,因为出租车属于营运车辆,法律规定营运车辆可以主张营运损失。该损失应当以合理的维修期间为标准,具体计算应当包括该期间出租车向公司缴纳的“份子钱”即承包费,还有在此期间出租车司机的纯利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据此, 如果受害人没有正式工作,则不存在误工费这一说法的。但是如果受害人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在无工作期间仍然有经济收入,则仍得到赔偿误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