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土地租赁权是土地使用权吗
不是的。
国有土地租赁:
从目前情况看,国有土地租赁在各地试行范围主要有三种:一种是政府直接向用地者出租土地;一种是对不流转的原划拨部分行业用地征收年租金;还有一种是对原划拨土地的入市行为征收年租金。
土地使用权出租:
土地使用权出租,更为准确的概念应当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只承认房屋租赁关系,禁止土地的出租。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二、地上权与土地租赁权的区别是什么
具体比较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成立要件上的区别。地上权是一种物权,其要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要求要高于土地租赁,例如登记、书面形式等。
(2)存续期间的不同。地上权的存续期间一般要长于土地租赁权。
(3)地租。地上权不以支付地租为必要,但若有地租,则即使有不可抗力妨碍土地使用,地上权人不能请求免除或减少租金。而土地租赁权则必然以支付租金为其要件,而且因不可抗力而妨碍承租人使用土地的,一般可以请求免除或减少租金。
(4)让与性。地上权人一般可以将其权利转让给他人,也可以以其权利设定抵押,这是由它的物权特性决定的;而土地租赁权在转让其权利(转租)是会受到许多限制,尤其是土地所有人的允许。
(5)土地所有人的义务。地上权人无权请求土地所有人进行土地修缮。而在土地租赁权下,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履行修缮义务。
另外,在相邻关系、地上物的消灭的效果、资本收回等方面也有所区别。
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