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般强制执行时,会被冻结微信里面的钱。因为微信属于法院可执行的“其他财产权”范围,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名下微信账户予以查封、冻结、划扣。
一、执行财产:
1、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2、查封是一种临时性举措,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置的执行举措。
3、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法,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4、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举措。人民法院在 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5、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二、执行存款:
1、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2、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举措。
3、人民法院采取冻结举措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4、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5、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章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举措。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6、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举措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章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三、强制交付:
1、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交出。
2、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章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
3、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
4、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
5、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