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担保。债权担保的内容即担保权与担保义务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的担保权因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的性质不同,也表现不同的属性。
在人的担保即保证中,担保权是一种债权性的请求权,属债权范围;而在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
2、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保证合同的当事人称为保证人和被保证人。
3、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
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一、落实担保措施时应注意的问题
1、由于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信用做担保的,在签订保证合同时,要重点考察保证人的保证能力(代为清偿能力)。首先,要避免无效保证合同的出现,其次是要防止保证期间超过的风险。同时,贷款人应明白,在合同关系中,仅起居间介绍作用的人,是不承担保证责任的。只有明确表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人愿意代为履行”的完全行为能力人,才被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合同有保证人的,应在合同中明确并经保证人签字确认。
2、抵押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尝的担保方式。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当事人不得事前有绝押的约定,即“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尝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但如果该约定在债务人已经实际发生不履行情势之后,则属于抵押权实现方式的约定,为有效约定。
(2)抵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不具备书面形式的抵押合同无效。
(3)抵押登记非常重要。因为法律规定,大多数抵押(如抵押物为房产等不动产)必须依法办理登记,否则抵押不发生法律效力,如以机械设备等动产作抵押,不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3、质押是指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动产或者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将其变价并就该价款优先受偿债权的权利。
二、房地产抵押合同要包含哪些内容
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抵押合同应当包括的条款有: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