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交新证据的举证期限 提交新证据的举证期限如下: 1.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2.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3.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二、收集证据的方法有哪些 收集证据的方法有下列几种: 1.询问,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 2.讯问,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 3.辨认,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 4.勘验,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 5.检查,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晖律网网提醒,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又称为人身检查。 6.搜查,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 7.实验,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者案件发生过程的专门活动,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三、非法证据排除的操作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的操作程序如下: 1.程序启动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2.法庭初步审查 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 3.控方证明 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 4.双方质证 公诉人举证后,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5.法庭处理 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