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和被害人遵守下列规定:
1、应当本着方便证人,有利于保护证人安全,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精神,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询问证人、被害人的地点。
2、应当个别进行。
3、应当告诉他们要如实地提供证据,如实说出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并且告诉他们有意作伪证,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犯罪的证据所要负的法律责任。
4、应当做好询问笔录,并将询问笔录交给证人、被害人进行核对。
一、刑事案件询问笔录可以作为民事案件证据吗
询问笔录的形成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证人没有出庭作证等问题,不能作为民事案件证据来使用。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不属于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而询问笔录是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而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的记录,虽然笔录上有当事人的签字和手印,但是该陈述是对侦查机关的陈述而不是对人民法院的陈述,因此其陈述对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上的规定。
二、证人证言的规定是什么
证人一般出庭作证,接受交叉质询和法庭询问。只有特殊情况才可以提供书面证词。证人必须如实陈述自己所知道的事实,不应将自己认为的,推测的作为事实作证。证人陈述虚假要承担法律责任。证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因作证打击报复,如有打击报复,法庭予以保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