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案件,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结案。那么哪些情况下需要立案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一)在监督管理中发现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现场处罚的案件除外);(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经初步核查,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三)有关部门移送并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四)同级政府或者上级部门交办的;(五)其他需要立案的。以上就是律师为大家解答的相关法律知识,您了解了吗?《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七章第三十二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案件,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需报上一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不在此限。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一)在监督管理中发现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现场处罚的案件除外);(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经初步核查,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三)有关部门移送并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四)同级政府或者上级部门交办的;(五)其他需要立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