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代位权的要求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应当有合法的债权债务;
2、债务人应当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必须是非专属债务人本人;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无法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得超过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一种债权保护制度。债权保全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