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出入境管理处。办事对象履行的义务:
应具备的资格、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持有关证明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
(一)定居国外的华侨在回国探亲、旅游、经商时护照遗失,能提供有关华侨身份和获准返回侨居国等证明的;
(二)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虽持有外国护照,但不具有外国国籍,而持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回国探亲暂住,因所持件过期而无法出境的;
(三)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其获取外国护照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四条规定,原则上应依法办理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的手续,待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境,但确因特殊情况而急于出境的;
(四)中国公民因私出境后在外非法取得和持用外国护照,回国时持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非法持用外国护照入境后,经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系中国国籍公民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九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但是,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互免签证协议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海员证。
第十一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
具备条件的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