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该同志2020年10月因为工作原因被纪委立案调查,2021年2月单位组织2020年度考核工作时,该同志按照规定因在立案期间给予“参与考核,不定等次”,2021年3月底前,整个县年度考核结果结束,2021年6月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本以为2020年度已经定为了不定等次,也没能拿到2020年度的年终一次性奖金(13月工资)和1.75万元的绩效考核奖,结果出乎意料,他2021年度考核结果又被定为“不定等次”,这样一来,他2021年度年终一次性奖金(13月工资)和绩效考核奖(1.75万元)又泡汤了,因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共损失了4.2万余元,他极度懊悔的同时,也泛起了嘀咕,为啥只受到1次处分,为何影响了2年的年度考核结果?单位人事请示了当地主管部门,回答是“结果没错”,并给单位人事讲授了诸多考核知识。
2020年修订后的年度考核规定有一段时间了,体制内人员受党纪政务处分后,他们的处分期和影响期分别为多长时间?年度考核等次该如何合理确定,日常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13月工资)是否受影响?其实好多干部职工是不了解的,只知道皮毛。
近年来,针对公职人员新修订和出台了很多规定和办法,如党纪处分条例(新修订)、政务处分法(新出台)、公务员法(新修订)、公务员考核规定(新修订)等等。上述新出台或者修订的法规,其实还是有很多有益处的东西值得体制内人员学习和关注,如体制内人员被纪律处分之后,如何确定考核等次的问题。关于这一点,以前虽然也有规定,但却不够细化。接下来我们看一下学习的重点:
1、党内警告或者受政务警告,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不影响日常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13月工资)的发放。
2、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当年度考核不定等次,晋级晋档起算年限后推1年,年终一次性奖金(13月工资)不予发放。
3、留党察看一年和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影响当年度和第2年度的考核结果,其中留党察看一年的当年度不称职,其他情况均为不定等次。2年内不得晋级晋档,而且2年内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13月工资)。
4、留党察看两年、开除党籍,影响3个年度考核结果,当年不称职,第2年和第3年不定等次,连续3年不得晋级晋档,且连续3年不得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13月工资),受政务开除处分的,不再给予年度考核。
5、被立案调查的未出处分决定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政务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和《中央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第6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等次补定等次”。
根据上述第5条,我那体制内朋友由于纪委于2020年10月立案调查,2021年考核时由于未出处分决定,因此他2020年度不定等次,2021年6月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按规定2021年度还是不定等次,因此他2年年度考核不定等次,连续2年不能晋级晋档,并且享受不到2个年度的年终一次性奖金(13月工资)和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后确定的年终绩效考核奖,前后共损失了4.2万元。
当他仔细学习完考核规定后,懊悔了好久,说道:“早知道影响2年考核结果,还不如在纪委调查我的时候,我立马老实交代自己的问题,争取快速出具处分决定,这样只影响2020年度这1年的考核结果,还能少损失2.1万,一个小小的年度考核误区让自己付出了巨大的经济代价,太不值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