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的程序如下:
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字或按指印;
3、等待冷静期限届满后三十日;
4、冷静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后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字或按指纹;
5、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