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被播放的录音制品必须是已经出版的,否则就必须取得著作权的许可;2、该法定许可仅适用于录音制品。3、播放录音制品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申请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3)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电话录音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的。如果录音是未经对方同意,但只要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不属于违法行为。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
取证时如何录音才合法
要使录音、录像证据合法,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视听资料应该提供原始载体。当事人出示的录音、录像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二是视听资料不能有疑点。法院在把录音、录像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录像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三是要充分提供其他证据。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因此,为了提高胜诉率,除提供具有合法来源、无疑点的视听资料外,还要尽可能地提供其他证据材料,来增加视听资料的证明力。另外,在采取偷录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证据时,应当尽量采用先进的录制设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尽量选择杂音干扰少的地方录制。在偷录中,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并巧妙地引导或提示对方表明身份,以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
自己的姓名能否许可给他人使用
自己的姓名可以许可给他人使用。法律规定,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如果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姓名则不能许可给他人使用。
录音证据对方不承认如何处理
可以把证据提交给法院,由法院判夺证据的可靠性。如果只有录音证据、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录音内容的属于孤证,且录音证据效力较其他证据低,对方不承认时,只能由法院根据录音的真实程度、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采纳录音证据了,有一定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