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认定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需要的证据有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证据。
一、民间借贷适用对象有哪些
民间借贷融资的情形:企业集资型借贷;发放高息型借贷;低利率互助型借贷;不规范的中介借贷。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融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
二、无效的民间借贷合同包括哪些?
无效的民间借贷合同包括以下几种:
1、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民间借贷是一种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三、对方不还钱应该搜集的证据有哪些
对方不还钱应该搜集的证据有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包括电子邮件,电话录音,缴款凭证,转账凭证,手机短信,他人的口头证言等证据。能够证明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就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