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0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区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本次调整养老金的范围为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
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不列入本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
调整时间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凡符合2017年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5元。
(二)挂钩调整
1.按缴费年限调整。符合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先定额增加30元。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增发2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缴费年限是指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
2.按基本养老金基数进行调整。按本人2016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2.5%(四舍五入到元)。
(三)倾斜调整
对70周岁及以上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倾斜。
1.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至7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20元。2017年1月1日后,年满70周岁、80周岁的,从到龄之月起,企业退休人员按企业累加的高龄补贴标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机关事业累加的高龄补贴标准执行。
2.对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10元;三、四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15元;五、六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20元。
3.企业退休人员中原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月水平达不到2017年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平均水平计发。
4.按上述办法调整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达不到1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发30元。
三、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自治区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自治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各类退休人员切实利益。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和要求,全力以赴抓好落实,力争在2017年7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并于2017年8月15日前将调整落实情况汇总报送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