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一、借贷进行非法活动。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二、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1、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四、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