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政协委员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参政议政的重要力量,其属于公职还是非公职一直是一个争议话题。实际上,政协委员是一种具有公职性质的代表人士。从职务上来看,政协委员是依法产生的,具有相应职权和职责的公共利益代表人士。在履行职责时,政协委员可以进行咨询和协商、提出建议和意见,对各级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参与和推动社会各方面的改革和发展。然而,政协委员与行政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等公职机构还是存在一定区别的。政协委员并非通过选举等形式产生,其职权和职责也没有行政机关和人民代表大会那样明确和具体,更多地体现为咨询和协商性质。此外,政协委员的履职方式较为灵活,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进行自由组织和调整,而不受行政机关和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形式和程序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第六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原则上为全体委员的20%左右。各专门委员会一般由40至80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工作领域较宽和工作任务较重的委员会可适当增加组成人员。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人选从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中产生,由政协全国委员会秘书长会议提出,征得委员本人同意后,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时,应由本人申请或委员推荐,经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协商同意,按专门委员会产生时的程序办理。第八条 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政协委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同某一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可采取适当方式邀请这些委员参加活动,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