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湾地区结婚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根据台湾地区《民法典》相关规定,所谓结婚系男女双方结成夫妻关系,互为配偶。结婚需具备以下条件:
结婚的必备要件:
结婚之法定年龄:男方须满18周岁,女方须满16周岁;
双方当事人有结婚的合意;没有结婚的合意,任何不得加以强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加以干涉。
法定代理人对结婚之同意权:未成年(不满20周岁)结婚应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当事人因婚姻而于相互设定权利义务,故未成年结婚应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1、重婚之禁止:不得违反一夫一妻制,即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与己有配偶或者与二人以上结婚。
2、近亲结婚之禁止:近亲属间不得结婚。下列亲属不得结婚:
(1)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
(2)八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但六亲等及八亲等的表兄弟姐妹之间不得在此限;
(3)五亲等内辈分不同的旁系姻亲;前项直系姻亲结婚之限制,于姻亲关系消灭后,亦适用之。
二、结婚的法定程序有哪些(一)结婚是要式行为,取得结婚证时,才确立夫妻关系。
(二)结婚行为具有人身性,当事人应亲自办理,不适用代理。
(三)复婚的,也应进行登记,否则不产生夫妻关系。
(四)其中“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恢复承认了事实婚姻,即两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补办登记,领取结婚证。这一规定从积极角度重申了办理结婚登记的必要性,那些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结婚条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应尽早补办登记,以使自己的婚姻行为合法化。
结婚登记大致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三、哪些属于民法典禁止结婚的疾病哪些属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依据是《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一千零五十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概括起来,不应当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症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郁症。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包括未经治愈的梅毒、淋病、爱滋病、甲型肝炎、开放性肺结核、麻风病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