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提供并隐瞒,故意销毁或者拒绝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