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居民身份证;近期免冠1寸登记相片1张;居住地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用人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或者就读证明(学生证或者就读学校出具的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