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的收益:债务重组收益本质上属于交换资产产生的收益。负债是债务人为获得资产或接受劳务而承担的,需在未来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负债的偿付必须以交付资产或提供劳务的方式来完成。在正常情况下债务人负有无条件清偿到期债务的义务。债务重组虽然不属于正常的债务清偿,但无论采用何种债务重组方式,债务人最终必须为清偿债务而交付资产或提供劳务。债务重组收益是由于债务人清偿债务付出的代价小于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而产生的,从本质上说,其属于交换资产而产生的收益。债务重组收益属于非经营性收入,而是偶发性的经济业务。因此,债务重组收益只能归属于非经营性收入,会计处理时应列作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属于企业的应税收益债务重组收益,本质是交换资产产生的收益。按照税法规定,须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债务重组收益属于债务人取得的应税收益,应依法计缴企业所得税。
如何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按照我国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收益于重组日全部予以确认。这样使债务人产生了相应的所得税缴纳义务,并需要以当期流动资金来偿还。该项收益并不产生现金流入,从而造成流动资金短缺。另外,企业从摆脱过度负债到正常经营需要经历一个过渡期,这个过渡期可能为一个或几个会计期间。根据谨慎原则,债务重组收益应在这个过渡期内分期确认。这样可以缓解企业的债务压力,使其能集中资金进行生产,为结算资金的良性循环打好基础。在核算债务重组收益时,可设置一递延帐户“递延债务重组收益”。该帐户贷方登记债务重组产生的债务重组收益总额,借方登记各期确认的债务重组收益,余额在贷方,表示递延在以后各期确认的金额。
债务重组收益怎么扣税
会计上确认债务重组损失的情形有三种:一是债权人受让的现金资产低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二是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未来应收金额,债权人应将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计至未来应收金额,减计的金额作为当期损失;三是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用以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大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三种情形的所得税的处理债务人通过债务重组通常情况下会获得收益,按照准则的要求,这部分重组收益不计入损益,而直接计入资本公积处理。另外,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有时会发生损失。这在前面已作讨论。现将会计上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三种情形的所得税处理分析如下:第一,债务人以现金资产偿还债务形成的资本公积。由于债务重组是基于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重组后,支付的现金低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不再支付。这部分差额实际上属于“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按照现行所得税法的规定,应作为“收入总额”中的“其他收入”,直接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形成的资本公积。这部分资本公积,从税收的角度可以分成两部分:一是资产转让收益;二是其“差额”超过资产转让收益部分的债务重组收益。资产转让收益应当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收益,则应当作为“收入总额”中的“其他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处理。因此,对整个资本公积部分应全额调增当期所得。这里,还有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况,即资本公积小于资产转让所得。例如,债权人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为234000元,债务人以账面价值180000元、公允价210000元存货清偿,增值税税率为17%,则债务人确认的资本公积为:234000-180000-21000017%=18300(元),小于资产转让所得30000元(210000-180000)。这是由于资产转让所得30000元与重组损失11700元(210000十21000017%-234000)相抵消的结果。由于债务人发生的重组损失不得扣除,因此应以资产转让所得作为重组所得,即调增所得额30000元,而不是18300元。第三,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而形成的资本公积。按上述情形处理。根据以上分析,结论如下:(1)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待符合“坏账”确认的条件时。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扣除;(2)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3)债务人因债务重组形成的资本公积,应全额确认当期所得。当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时,如果会计上形成的资本公积小于资产转让所得,应以资产转让所得确认重组业务所得。
债务重组的收益是否要纳税
债务重组的收益需要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债务重组的意义
债务重组的意义:与同样具有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功能的破产程序相比,困难债务重组体现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谈判与协议的过程,法律干预程度较低,与破产程序的“法定准则”及“司法主导”两大特征形成鲜明的对比。但是,债务重组既然是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活动,也应当贯彻、体现法律对缔约过程所要求的平等、自愿、互利诸原则,以均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由于债务重组本身意味着债权人作出了让步,遭受一定的利益损失,这就更需要人们关注如何在这一协议过程中实现利益均衡的问题。
债务重组的条件是什么
条件是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在法律的监督下,债权人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债务重组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以非现金(包括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下同)资产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2.修改负债条件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包括延长还款期限、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减少本金等。3.债务人通过发行权益性证券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但是,以发行权益性证券用于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在法律上有一定的限制。例如,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只有在满足《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后才能发行新股。4.以以上三种形式组合的方式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