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上海退休工人丧葬费标准为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可以享受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标准为2个月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费,以及增发的一次性救济费6000元。
《对市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437号提案的答复》
为了缓解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抚恤待遇偏低的问题,本市先后出台了《关于本市企业等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丧葬补助金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4〕36号)、《关于对本市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退休人员增发一次性救济费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0〕2号)等文件,根据现行政策规定,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可以享受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标准为2个月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费,以及增发的一次性救济费6000元。如该退休人员生前有供养直系亲属,还可以享受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标准按本人死亡前的月基本养老金计发,其中:供养1人者,为6个月;供养2人者,为9个月;供养3人及以上者,为12个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抚恤待遇则长期参照民政部门关于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本市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病故后,可以享受600元丧葬费以及标准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