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具体如下所示: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由于不符合婚姻的实质性要求和违反婚姻禁止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婚姻只是指婚姻当事人不自愿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都不出撤销婚姻;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候要求宣告婚姻无效;可撤销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申请撤销。
当事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的,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取消,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