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被发现处於非法入境及非法逗留状态者,由治安警察局拘留,或由其他执法人员拘留并交由治安警察局进行驱逐程序。拘留期限以执行驱逐出境所需时间为限,但不得超过六十天。超过四十八小时的拘留,须由法院宣告,且仅得以确保驱逐出境措施的执行为由或以保安理由作出宣。
【法律依据】:
《澳门特别行政区入境、逗留及居留许可规章》
第一条 对在许可期限届满後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但不超过三十日的人,每逾期一日,科以等同於本行政法规第二十九条所定费用2.5%的罚款,有关违法者在被拘留或自行投案後须即时缴纳罚款。
第二条 曾於一年内作出相同违法行为的人,不得根据上款规定以缴纳罚款的方式促使有关逾期逗留的状况合乎规范。
第三条 未按第一款规定及在该款所指的期间促使逾期逗留的状况合乎规范的人,视为非法移民,其於两年内不得提出居留许可、延长逗留许可或外地劳工逗留许可的申请,出入境事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