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风险提示:提存的效力:(1)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2)提存人与提存部门提存部门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3)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在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哪些情形下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债的消灭原因大致有四类:(1)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消灭,如免除、解除;(2)基于债的目的达到而消灭,如清偿、混同;(3)基于债的目的不能达到而消灭,如给付不能;(4)基于法律规定。风险提示:债的抵销须具备以下要件才能生效:(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双方互负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3)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4)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
哪些情形下试用期无效?
以下情形下试用期无效:1、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时限。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约定了超过一次的试用期。注: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使该劳动者调换了新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也不能够再与其约定试用期。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约定了试用期的。4、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的试用期,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作延长,否则,即违反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标准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不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得对签订的劳动合同增加附加的条件。
哪些情形下中标无效?
中标无效有下列9种情形:(一)招标代理机构泄密,影响中标结果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从而影响中标结果的;(二)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而影响中标结果的;(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从而影响标结果的;(四)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五)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从而影响中标结果的;(八)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九)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风险提示:中标无效是指招标人作出的中标决定没有法律效力。中标无效后在招标人尚未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招标人没有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义务,中标人失去了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权利;在招标人已经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哪些不可成为融资租赁标的物?
1、法律并未对不可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范围作出界定,但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体或限制交易的物体,如武器、国家专营产品等;如果法律规定某种物体的交易须经过特定机关的许可,未经过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之前不能成为适格的租赁标的物。2、根据融资租赁交易的特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不得成为融资租赁标的物:(1)租赁物应是实物财产,任何形式的无形财产都不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2)租赁物应是使用权能够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物,如果使用权与所有权不可分离,则违背了融资租赁的交易性质,不可能成为融租赁合同的标的物。(3)租赁物应是不可消耗物,能够重复使用。(4风险提示: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条件: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什么情形下企业可以减资?
1、采用分期出资方式认缴注册资本额的,在首期出资之后,认为现有出资已能维持公司正常运营,无须继续投资的情况下,股东往往要求公司减资。2、公司运作一段时间后,公司净资产已经显著低于注册资本,为调整两者之间的差距,或者其他公司要对公司增资重组的情况,公司决定减资。3、在公司出现僵局的情况下,由公司收购一方股东的股权,并进行减资,以避免公司僵局导致公司被解散。4、股东行使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时,公司回购股东的股份在短期内无法转让的,通过减资解决回购的股份。风险提示:公司减资其债权人的注意事项:1、要分清企业的性质,是否属法人型企业。2、公司减资行为是否发生在债权之后。3、公司减资是否履行了通知已知债权人义务。4、理清公司注册资本对公司债权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