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对某些案件作出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所需,根据权利人的申请,裁定义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措施。
适用案件:四费一酬一金
1.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
2. 追索劳动报酬。
3.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包括 :①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②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③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④需要立即返还社保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⑤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