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案件二审能否重新鉴定
一审鉴定并经质证加以采信的,二审原则不得重新鉴定。
鉴定结论的过多过滥,以鉴代审是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要切实解决好鉴定结论过滥、鉴定程序启动随意化的问题,特别对于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或者重复鉴定的,一定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的规定,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一审程序中的鉴定结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经当事人之间相互质证后加以采信的,二审程序中原则不再准许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二、怎样申请重新鉴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果在法庭上一方提出的证据证明有程序违法的、依据不足的,都可以请求重新鉴定。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需要向法院提出,结果由法院决定。
具体的法条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如果证据证明被认定为是有缺陷的鉴定结论,那么,提供证据的当事人也不用着急,如果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应当不用重新鉴定。
证据证明是确定案件事实最直接的证明,如果对方提出重新鉴定的,被请求重新鉴定的一方应该积极配合,不能补足证据材料的应该接受重新鉴定,不能要求反对。
三、提起上诉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1、必须有合格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2、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
(1)可以上诉的判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后作出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的判决,以及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再审作出的判决。
(2)可以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3、符合法定的上诉期限。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应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的第二日起算。判决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当事人的,上诉期限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次日起算。
(2)例外: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提起上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这种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没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即予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