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男方需要注意的有:
1、一定时期剥夺男方提出离婚请求的权利,即仅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以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上述期间界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
2、在“确有必要时”时,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受理男方起诉离婚;
(1)男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女方婚后主动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怀孕的。包括女方婚后卖淫、与他人通奸、姘居或重婚而怀孕的。
(2)女方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男方生命受到女方威胁或其合法权益受到女方严重侵害的。
即使如此,也要注意,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会注意保护妇女、胎儿和婴儿的身心健康。
3、男方争取抚养权的有利条件:
(1)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其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其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其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抚养权归女方,男方在给付抚养费的时候也要注意,有些女方为子女争取的抚养费项目是不必要的,具体包括:
(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其母亲支付;
(2)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方可以拒绝支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