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如下:
1、到原婚姻登记处办理申请手续,提交相应材料;
2、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审核并提交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
3、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乡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2、婚姻登记处应当将撤销决定送达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