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是: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先予执行的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先予执行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先予执行裁定的效力,只有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先予执行的裁定后才告消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