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能充当分包工程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主要是指当事人具有法人资格或对外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且其发包的工程具有相应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_x000D_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_x000D_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_x000D_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