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订立合同中不使用真名签名,属于欺诈行为,《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如果签的假名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但属于日常活动中用来表示行为人意思的其他名称,如果该签名行为是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并未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经签名的合同应属于符合双方合意的有效合同。
3、如果行为人在对他人利益有侵害的可能性的前提下签的假名,使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背自身的真实意思,则行为人的签名行为效力待定,该合同可撤销或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