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例会的一般情况是一个星期开一次,如果遇到特殊情况也要召开。
监理例会是由谁主持的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由建设单位主持。这在《监理规范》第5.2.9条中有明确规定:“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工地例会由监理主持(不管是第一次工地例会还是第几次工地例会均由监理主持),这在《监理规范》第2章术语中对工地例会的定义可以看出:“工地例会 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针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合同管理等事宜定期召开的,由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