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无期徒刑的贪污职务犯罪犯不得减刑、假释。对于在死缓缓刑考验期限内故意犯罪,但是情节较轻,未达到情节严重级别的不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增加了“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得减刑”的严格规定,并重新计算死缓执行的时间。对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的限制。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减刑条件的,应当填写登记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