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自首如何界定?

律师回答
摘要:本文介绍了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只有这三种人才能构成特别自首的主体。同时,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具体来说,所供述的必须是本人已经实施但司法机关还不知道、不了解或者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二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者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同。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意味着,这些人必须已经被采取了强制措施,或者正在被服刑。只有这三种人,才能构成特别自首的主体。对于行为人在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本人罪行的情形,我们认为成立特殊自首。二、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所供述的必须是本人已经实施但司法机关还不知道、不了解或者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二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者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同。
延伸阅读
特别自首的条件是什么?
特别自首的条件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特别自首的条件包括:
1.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自动投案,即未经司法机关传讯或审判,而是主动前往司法机关或者特定地点向司法机关报案或自首。
2.如实供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包括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及所犯其他罪行的内容。
3.愿意接受处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罚,即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赃等。
特别自首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那么就可以认定为特别自首。特别自首可以被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但并不是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结语: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只有这三种人才能构成特别自首。同时,这些人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包括所供述的必须是本人已经实施但司法机关还不知道、不了解或者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者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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