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退休职工死亡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
3、《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粤劳社办[2006]298号);
4、《关于印发佛山市养老、失业、工伤三个险种业务管理规程的通知》(佛社保[2006]40号)。
未到退休年龄不幸去世继承人继承
《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未到退休年龄不幸去世个人账户提取
个人交的养老金帐户部分是可以提取的,带好死亡证明和代办人身份证、户口本到社保中心办理养老帐户终止。医保个人帐户的话,也是这样的,自己交的那部分,如果没有用完,那么也是提取的,带好死亡证明和社保卡和代办人身份证,在养老帐户终止45天后至医保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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