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的情形下,才可以单方面的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您可以先和用人单位协商,要求赔偿。协商不成,可以到当地的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如若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